1检验规则
1.1 除尘器的检验要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。
1.2除尘器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,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。
1.2.1出厂检验项目有:
a.零部件的加工尺寸、形位公差检验;
b.装配精度检验;
c.焊接质量检验;
d漆膜厚度及附着力检验;
e外观质量检验;
f运动部件空框图运转试验。
1.2.2出厂检验技术要求按本标准执行。
1.2.3出厂检验方法
a检验几何尺寸的工具,其尺寸精度等级应不低于Ⅱ级,分度值不低于0.5mm。直线度、
平面度的检验用拉线法。
b漆膜厚度的检验用漆膜测厚仪。检验点在每㎡中不少于2点。漆膜附着力的检验采用与9.9.2、5.9.3、5.9.4所提出的要求相同的涂装工艺、相同的除锈等级制备三块样板,取两块相同结果的样板,作为制定的依据,漆膜附着力的检验用粘主法,按JB/T53134的规定进行。
1.3型式检验
1.3.1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检验
a首次生产时;
b当除尘器的设计、工艺或用材改变影响到除尘器性能时;
c成批量生产时,每年抽取一台进行型式试验。
2试验方法
除尘器的试验方法按GB 12138进行。
3标志 、包装、运输和贮存
3.1除尘器应在规定明显位置固定产品铭牌,铭牌的尺寸和型式应符合GB/T13306的规定,内容有
a制造厂名称;
b产品型号及名称;
c)主要技术参数(处理风量、过滤面积);
d)重量(净重)kg;
e出厂年月与出厂编号。
3.2需要在现场安装的除尘器零、部件在出厂前要在零、部件上用耐水、耐晒、不易脱落的颜色标记标明零、部件的安装编号。
3.3运输与包装
3.3.l除尘器或零部件经6.2的项目检验合格方可进行包装、运输。
3.3.2整体运输的除尘器或分解运输的零、部件都要符合陆水路装载和运输的要求。在陆水路运输界限内,除尘器应按大部件原则发运。
3.3.3除尘器或部件的包装方式,可采用裸装、散装、捆扎装和箱装。其包装应确保在正常运降下,不发生损坏。
3.3.4用木箱包装,应将除尘器或部件固定在底座上,除尘器或部件与箱壁之间留有50mm~80mm的距离,中间用木质或其它支撑件塞紧,对于滤袋采用防雨包装。
3.4包装箱外壁的文字及标志应清晰整齐,内容规定如下:
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;
b)产品型号及名称;
c)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;
d)装箱编号;
e)重量kg;
f)外形尺寸(长mm×宽mm×高mm),共×箱,第×箱;
g)其它必要标志。
3.5包装箱外壁上的文字及标志应用黑色油漆写在箱的正面和侧面,应确保不因雨水冲刷或历时较久而模糊不清,对于采用散装、裸装、或捆扎装的除尘器或零部件,以不易褪色材料涂、打标志,并牢固地写、系在除尘器或零部件上。
3.6对出口产品的包装应符合CB/T13384或定货合同的规定。
3.7随同除尘器供应的技术文件包括:
a)装箱单;
b)合格证;
c)产品说明书。
3.8随机技术文件应装在防潮袋,固定在箱内指定位置,并在箱外壁上注明“随机技术文件在此”的字样,对分解运输的除尘器的技术文件可另行送达。
7.9贮存
除尘器零、部件应分类、平整地存放在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,严禁随意堆压,刚形、损坏和丢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