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检验规则
1.1除尘器或其零、部件在出厂前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,质量合格方能出厂,并应附有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。
1.2检验项目包括:
a.零、部件的加工几何尺寸、形状公差的检验。
b.部件装配精度的检验。
c.焊接质量的检验。
d.漆漠厚度及附着力的检验。
e.外观检验。 l
f.根据用户要求的阀门气密性检验。
g.根据订货协议规定的其他技术要求进行检验。
1.3抽样方法
1.3.1第1.2项a、b两项目应予全检
1.3.2第1.2项c项中对气密性要求的焊缝,被检验焊缝长度不得低于焊缝总长的50%,且应包含各类焊缝。
1.3.3第1.2项d项中漆膜厚度检验点在每m2中不少于2点,附着力的检验应按相同的除锈等级与涂漆工艺制各样板三块,取二块相同结果的样板,作为判定是否合格的依据。
1.4检验方法
1.4.1 用于几何尺寸检验一工具,尺寸精度等级应不低于Ⅱ级,直线度检验用拉线法。
1.4.2焊缝密封性采用煤油渗透检验。
1.4.3漆膜厚度用漆膜测厚仪检验。漆膜附着力按JB/T53134的规定进行检查。
1.4.4阀门气密性检验按供、需双方商定胡方法检验。
1.5不合格品的处理
检验不合格的项目应返修或报废。
2内滤分室反吹类
袋式除尘器的标志、运输
2.1除尘器应在明显位置固定产品铭牌,铭牌的尺寸和型式应符合GB/T13306的要求,内容有:
a.制造厂名称
b.产品名称与型号
c.处理风量、过滤面积
d.重量(kg)
e.出厂年月与出厂编号
f.执行标准代号
2.2需要在现场安装的除尘器零、部件在出厂前要在零、部件上有耐水、耐晒、不易脱落的颜色标记标明零、部件的安装编号。
2.3除尘器或零部件须经2.2的项目检验合格后,方可进行包装、运输。
2.3.1整体运输的除尘器或分解运输的零、部件,都要符合陆路、水路装载和运输的要求。在陆路、水路运输界限内,除尘器应按大部件原则发运。
2.3.2除尘器或部件的包装方式,可采用裸装、敞装、捆扎装或箱装。其包装应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,不发生损坏。
2.3.3用木箱包装,将除尘器或部件固定在底座上,除尘器或部件与箱壁之间留有50—80mm的距离,中间用木质或其他支撑件塞紧,对于滤袋应采用防雨包装。
2.4包装箱包壁的文字及标志应清晰整齐,内容规定如下:
a.制造厂名称及地址
b.产品型号及名称
c.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
d.装箱编号
e.重量kg
f.箱子尺寸长cm×宽cm×高cm,“共x箱,第×箱”o
g.其它必要标志
2.5包装箱上的文字及标志应用黑色油漆写在箱的正面和侧面,应确保不因水冲刷或历时较久而模糊不清,对于采用敞装、裸装或捆扎装的除尘器或零部件,以不易褪色和耐用的材料挂标签并涂、打上标志系在除尘器或零部件上。
2.6随同除尘器供应的技术包括
a.发货清单
b.合格证
c.产品说明书
d.安装图、安装说明书
2.7随机技术文件应装在防潮袋内,固定在箱内指定位置,并在箱外壁上注明“随机文件在此”的字样,对分解运输的除尘器技术文件可另行送达。
2.8贮存
除尘器零、部件应分类、平整地存放在无腐蚀性气体的场所,严禁随意堆压,防止锈蚀、变形、损坏和丢失。
机械回转反吹袋式除尘器胡技术条件
1技术要求
1.1产品的性能和材料、能源消耗应符合表1规定。
过滤面积
㎡ 效率
% 阻力
Pa 漏风率
% 材料消耗
T/1000m3 能源消耗
Kw/1000m3
30~55
〉99
785~1570
〈5 ~0.47 0.64~0.97
〉55~160 ~0.37 0.36~0.48
〉160~840 ~0.20 ~0.25
〉840~1000 ~0.17 0.17~0.27
1.2产品的性能测试方法按CB 12138进行。
1.3图洋未注公差尺寸的限偏差GB 1804中机械加工尺寸按IT 14级制造。
1.4焊缝的的抗拉强度不得低于373N/mm2(88kgEimm2)。焊缝均应平整,不得有气孔、夹渣、裂缝及未焊透等缺陷。焊后应焊渣,焊豆及其它焊接残留物,焊缝高度不许小于相接母材较薄者的厚度。焊缝接头型与尺寸按CB 985的规定。
1.5焊接结构件中材料的机械性能不低于GB 700中有关A3的规定,如用户有特殊要求,可与制造厂另行商定。
1.6平面的平面度不大- 1.5D/1000(D为花板直径)检修门框及其它焊接部位焊后应平整无裂纹及气孔。
1.7铸件应符合GB 976的规定。
1.8两连接法兰的螺栓孔中心偏差小于其螺栓直径的1/6。
1.9除尘器所有螺栓连接处,均应衬以密封垫确保密封,人孔与检查孔均应压紧不得漏气。
1.10传动机械中的减速器应符合下列要求:
a涡轮、蜗杆传动精度;蜗杆圆周速度大于3m/s的按JB 162规定的7级精度制造,为1.5~3m/s的按8级精度制造,小于1.5m/s的按9级精度制造,侧隙规范按DC进行制造;
b传动齿轮均按JB 179中的8-DC制造;
c高速轴应进行2小时的连续空转试验,不应有异常声响。滚动轴承的温升不能大过40℃
1.11零件及螺栓的加工表面涂防锈油脂,外购件应用塑料薄膜包好。
1.12漆前对焊缝及局部不平处,在没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,允许用腻子抹平,但要牢固,涂后不应有发脆、剥落、卷皮、裂纹、褪色、流痕等缺陷。
1.13所有零件检验合格,外购件、外协件有质量合格证,并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,方可进行装配。
1.14在用户遵守保管、使用、安装、运输规则的条件下,从制造厂发货日起在六个月内,产品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时,制造厂应负责为用户修理(或更换)零部件(或产品)
2检验规则
2.1每台产品须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后方能出厂,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。
2.2除尘器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与型式试验。
2.2.1出厂检验的项目有:
a.空载试验;
b.材质检验;
c.加工及装配精度检查:
d.焊接质量检查;
e.外观检查;
f.按订货协议规定的其它技术要求。
2.2.2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型式试验:
a.当产品的设计、工艺或所用材料的改变影响到除尘器的性能时
b.成批生产的产品,每种规格一年至少应进行一次的定期抽验。
2.3作型式试验的产品应从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抽出两台,按第1章要求进行试验
2.4在作型式试验时,产品如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的要求,应抽双倍数量的除尘器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试,如仍不合格,则认为该产品不合格,对不合格的产品或零部件应停止生产,找出原因直至合格为止。
2.5除尘器空运转试验的连接时间应按下列规定:
a.出厂试验不得少于2小时;
b.型式试验不得少于24小时。
3标志、包装、运输、贮存
3.1每台产品应在指定的位置固定产品标牌,标牌的尺寸和型式应符合JB 8规定,其内容规定如下:
a.制造厂名称;
b.产品型号及名称。
c.主要性能参数;
d.净重kg;
e.出厂编号;
f.出厂年月。
3.2除尘器在全部检查项目合格后方可进行包装,在包装前对零、部件的机械加工外漏表面涂防锈脂。
3.3除尘器的包装应符合下列规定。
3.3.1整体产品或分别运输的部件,要符合有关陆路、水路运输及装载的要求。
3.3.2整体产品或部件的包装方式根据实际要求,采用裸装、敝装、捆扎装和箱装。包装应确保在正常运输条件下不发生损坏。
3.3.3凡重量大于150kg的产品包装均应有滑木。
3.3.4用木箱包装时,将除尘器牢固地固楚在箱子的底座上,除尘器与箱壁之间应有50-80mm的间隙,中间用木质或木质外加包毡的支撑件塞紧。
3.4包装箱外壁的文字及标志应清晰整齐,内容规定如下:
a制造厂名称及地址;
b产品型号及名称;
c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;
d装箱编号;
e总重kg;
f箱子尺寸(长×宽×高),“共×箱,第×箱”以及“小心轻放”、“向上”等。
3.5包装箱上的文字及标志应用黑色油漆涂写在装箱正面,并应确保不因雨水冲刷或历时较久而模糊不清。
3.6随同产品供应的技术文件包括:
a装箱单;
b合格证
c使用说明书。
3.7随机技术文件应装在防潮袋内,固定在箱内指定位置,并在箱外壁上注明“随机文件在此”的字样
3.8产品应存放在防雨,防潮及通风良好的干燥场所。